摘要:
我国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确立模式是“权利+义务”模式。 言论自由作为宪法的基本权利,不能将其权利属性仅仅归结为政治权利和自由, 而把非政治性言论排除在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保护之外, 否则就会背离了我国宪法关于言论自由条款的意旨与目的。 应当把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看作是一个统一的、 严谨的、 不可分割的条款, 是所有正当言论都得以保护的条款。 《宪法》为第三十五条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设定了义务性限制条款, 它们构成了宪法上的言论自由的义务边界。 依照宪法, 我国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时, 必须履行不得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等九类宪法义务, 它构成了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法源, 因此, 所有法律规范性文件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性义务均可归到宪法上的某类义务边界之中。
|